员工早退下班遇车祸算工伤吗?
2014/1/4 10:00:01 编辑:drermsky2 阅读[33]

   员工早退下班遇车祸算工伤吗?


  有人有这样的困惑:
 
  员工早退下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周女士是某公司员工,几个月前的一天,因小孩发高烧需去医院治疗。于是周女士顾不上向公司领导请假,便急匆匆地骑车往回赶,途经城中心十字路口时,突遭一货车撞伤,致其左下肢受伤。后经鉴定损害程度为伤残九级,另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出院后,周女士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但公司却认为其是擅自提前下班才导致交通事故,受伤是其个人违反公司考勤制度才造成的,应不属于工伤。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劳动部门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对此,你怎么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短短的这一行字,在全中国那么多起形形色色的工伤认定中,显然不具体,不细节,不具有实际操作性。
 
  这个案例很典型,包含了现在工伤认定中的两个缺乏指导的问题:
 
  1、早退下班路上遇车祸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
 
  正常按时上下班,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如果员工不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遵守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擅自离开单位,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这是个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履行请假报批程序、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也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私自提前回家的行为属于擅自离岗,不属于正常的下班,在此过程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作为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来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上下班途中”加以限制,员工虽然是早退,但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劳动纪律处分,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所以早退不能改变员工在下班途中的事实。
 
  我国仲裁法院对此问题尚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由仲裁员、审判员根据实际情况裁决判决。虽然网上可以找到不少支持第二种观点的案例,但是要注意这些案例中有一部分是因为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系早退,从而回避了这个难题。
 
  2、上下班没有回家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
 
  从正常的词语理解上,所谓“上下班途中”,一般应指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往返于单位和家中的过程。但是,生活中,下班可以去逛街、去和朋友吃饭、去接孩子、去菜场买菜,诸如此类的事例数不胜数。法律难道是要细节到去买菜算下班途中,去逛街就不算么?如果是,那去超市卖场算不算呢?法律对此缺乏指导意见。从仲裁和法院的裁判中,大致也只能以“合理性”来进行判断。
 
  比如,员工每天需要接孩子放学,或者去菜市场买菜发生绕道,这样的事务是日常生活的必须要求,从员工角度来说,绕道是上下班途中不得不经过的路线,具有必要性,可解释具有合理性。
 
  相反,下班后去和朋友聚会,去自己报名的业余学校学习,这些事务不具有日常生活的必要性,就没有合理性。
 
  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的结果,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你提到的例子中,由于孩子生病,员工急匆匆去了医院。这个算是有合理性,还是没有合理性呢?这个问题,只能交给读者自己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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