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加班为荣”并不是好的企业文化
2013/6/26 10:20:55 编辑:sara 阅读[65]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中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有关调查显示,上海有42%的企业员工每周工作超过50小时,超出了《劳动法》明文规定的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44小时。

  “过劳”逼近蓝领!“过劳”逼近白领!“过劳”逼近精英!随着这种现象的日益普遍,在这个炎热的夏天,有一个几乎要流行起来的词语让人感到一丝寒意——这个词语就是“过劳死”。

  “过劳”至少有两种害处:对个人对家庭而言,它使人们无暇休闲、照料老人和孩子,同时危及个人健康。对社会而言,在当前劳动力过剩的情况下,超时劳动的泛滥抑制了社会就业的扩大,加剧了失业现象,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

  于是,人们对“过劳”现象普遍发出两种抱怨:一是抱怨法律不彰,建议效仿别国对“过劳死”专门立法干预,如在日本只要证明职工死亡前6个月加班过多,企业就要赔偿。二是将板子打向工会,认为工会面对如此大面积的职工“过劳”现象,不能只做“花瓶”旁观呼吁。各级工会应该切实依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坚决遏制超时劳动。

  这样的诉求和解决思路应该说是正确的。没有法律层面的保障,职工的权益就会得“软骨病”,完善各项法律的确是切实保障职工权益的关键。不过笔者认为,要真正遏制“过劳”现象,应始于法律臻于文化——在刚性的法律手段之外,亦需对柔性的文化策略予以足够重视。

  “过劳”现象,并不只与法律缺位、竞争激烈、企业伦理滑坠有关,“过劳”亦可视为一种由来已久的普遍文化现象。并非只在中国才有“过劳”者,而且“过劳者”也并非完全出于无奈或被迫。如果有关“过劳死”的调查放在20年前、50年前甚至100年前,其结果或许比现在也差不到哪里去。

  所以,遏制“过劳”现象,法律是必需的,但法律对此或许不是万能的。就当前而言,应该以法律为主,文化为辅,最终让所有的劳动者开始重视健康,让“以加班为荣”的所谓“企业文化”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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